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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《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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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》《江西省标准化条例》和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,近日,省政府印发《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:

一、制定背景及意义

一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。近年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市场监管总局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》先后修订,尤其是2021年10月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》,对加强新形势下标准化工作和地方标准管理,作出了新部署,提出了新要求。我省现行《办法》于2001年为原省质监局制定,无论是在发布主体上,还是在具体内容上,均已不适应当前地方标准化工作需要。

二是推动落实省部标准化战略合作的需要。2022年9月,省政府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签署了《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标准化建设战略合作备忘录》,把制定《办法》列入省部标准化战略合作重要事项。为推进省部合作,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。

三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需要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标准决定质量,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,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。贯彻落实省委全会精神,打造“三大高地”、实施“五大战略”,需要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,加快构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,以高水平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。

二、《办法》主要内容

《办法》共八章,35条。其中:

第一章“总则”,共10条。明确了制定目的、适用范围,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。

第二章“地方标准的立项”,共5条。明确了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、论证评估、立项审查、立项计划等内容。

第三章“地方标准的起草”,共3条。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的内容编制、征求意见、申请审查等内容。

第四章“地方标准的审查”,共4条。明确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组织实施、审查内容、审查结论、申请报批等内容。

第五章“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和备案”,共4条。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批准、发布、编号、备案等内容。

第六章“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”,共4条。明确了地方标准实施的机制制度、监督检查、信息反馈、评估等内容。

第七章“地方标准的复审”,共3条。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、复审结论、报告备案等内容。

第八章“附则”,共2条。明确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、管理,《办法》的施行日期等内容。

三、《办法》主要特点

《办法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:

一是坚持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关于“统一管理、分工负责”的要求,《办法》在总则部分设置2个条款,进一步厘清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。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工作;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,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、实施、监督和复审等工作,进一步压紧压实各部门的责任,有效增强齐抓共管合力。

二是坚持突出重点与全域推进相统一。按照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》相关要求,《办法》聚焦省委、省政府工作部署,推动标准化工作范围由原来的以产业与贸易等领域为主,向当前的经济社会全域转变,涵盖农业、工业、服务业,以及生态文明、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。在全域推进的基础上,立足我省发展基础条件和特色优势,重点围绕绿色生态、数字经济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,开展关键技术标准研制,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。

三是坚持标准研制、实施与监督相衔接。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。为有效解决当前标准“重制定,轻实施”的问题,《办法》采取一系列务实举措,实现了标准研制、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。在制定环节,规定了标准立项的论证评估、审查和制定期限;在实施环节,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,推进本部门、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用;在监督环节,要求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等机制,健全了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、监督和纠错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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